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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核
2004-12-06
 
一、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产前诊断)

二、受理范围: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办事所需材料及相关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

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法定代表人证书影印件:

4、年度技术服务考核情况。

四、有关说明:

1、从事终止妊娠术、节育手术、助产等技术服务的,向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4、对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办事机构: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00—17:30

办事地址:江宁路422号乙

联系方式:62551717*234

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