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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核
2007-07-07
 

一、受理范围: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需提交的材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逐页加盖公章)

(一)选址阶段(项目建议书)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

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4、地形图、总平面图、工艺流程等资料;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方案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选址卫生审核批件(复印件);

3、可行性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地形图、日照分析、建筑平、立、剖图、工艺设计、设备布置);

4、涉及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涉及对人群健康有影响或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公共场所项目,应在此阶段开展卫生评价报告,施工设计送审前提交。

6、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7、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扩大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方案设计卫生审核批件(复印件);

3、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4、主管部门可行性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施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申请表;

2、扩初设计卫生审核批件(复印件);;

3、主管部门扩初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设计文件;

5、涉及对人群健康有影响或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公共场所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

6、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工设计卫生审核决定(复印件);

4、经卫生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水、微小气候、空气、噪声、工频磁场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等)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四、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地址:江宁路422号甲

联系方式:62729391

五、相关政策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