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需提交的材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逐页加盖公章)
(一)选址阶段(项目建议书)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
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4、地形图、总平面图、工艺流程等资料;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方案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选址卫生审核批件(复印件);
3、可行性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地形图、日照分析、建筑平、立、剖图、工艺设计、设备布置);
4、涉及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涉及对人群健康有影响或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公共场所项目,应在此阶段开展卫生评价报告,施工设计送审前提交。
6、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7、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扩大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方案设计卫生审核批件(复印件);
3、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4、主管部门可行性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施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申请表;
2、扩初设计卫生审核批件(复印件);;
3、主管部门扩初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设计文件;
5、涉及对人群健康有影响或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公共场所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
6、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工设计卫生审核决定(复印件);
4、经卫生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水、微小气候、空气、噪声、工频磁场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等)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四、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地址:江宁路422号甲
联系方式:62729391
五、相关政策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