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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2、水质;
3、采光、照明;
4、噪音;
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二、需提交材料: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逐页加盖公章)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3、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
4、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通风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5、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6、主要卫生指标监测结果;
7、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卫生培训合格证;
8、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评价50元/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0元/证
收费依据:沪介行(1996)221号 沪介费(2005)35号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地址:江宁路422号甲
联系方式:62729391
六、相关政策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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