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一)办事条件:
1、必须是生产型企业或从事研究开发德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企业投产必须满6个月以上。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暨审核表;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和章程及其批复(复印件);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5、与技术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或企业荣誉证书。
(三)办事程序: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所需文件后,经企业所属区、县外经委(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2、市直属单位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3、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组对申请“先进技术企业”的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做出技术评估结论;
4、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外资委审核确认;
5、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代发“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和不锈钢标牌。
二、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一)办事条件: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2、年出口销售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4、企业投产满1年以上,并当年实现盈利。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A、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申报文件
1、“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暨审核表;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复印件);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B、申请考核申报文件:
1、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2、上一年度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三)办事程序: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所需文件后,经企业所属区、县外经委(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2、市直属单位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3、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对全市申请“产品出口企业”的材料进行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外资委审核确认;
4、市外资委审核确认后,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代发“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
5、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每个日历年度前4个月内向所在区(县)外经委申请考核,并报送有关材料。
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外经委管理协调科
地址:胶州路58号
电话:62150607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相关政策法规:
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市外资委委托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承办部分工作的通知》(1999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