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条件:
必须是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原件(打印报表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2007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企业,则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于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2007年度缴纳出资或2007年实际出资的企业提交)
5、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2007年12月份)WZ101表(尚未购买此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尽快到我委购买。)。
6、鼓励类企业应提交《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应提交《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和《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复印件)。
7、2006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提交2007年度的研发和经营活动情况(具体要求见市外资委网站:www.smert.gov.cn)。
8、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事程序:
1、各参检企业先在商务部联合年检网站(www.lhnj.gov.cn)填报企业联合年检数据;
2、外经委、经委、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外汇管理局等7个年检部门对参检企业所上报的年检数据进行网络审核;
3、经年检部门审核通过后;参检企业携带好各部门所需的纸质材料前往各年检部门现场办理年检复核手续。
四、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外经委管理协调科
地址:胶州路58号
电话:62150607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五、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