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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纳入静安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办事所需材料及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所需材料:
1、中方投资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工商局发给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为个人投资除外);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正本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外方公司(个人)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经投资双方签名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
8、董事会名单;
9、中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表;
10、外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注册地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12、生产场地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限生产性项目);
13、中方以固定资产作价的,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外资企业的设立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与具有一定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签定的代理申请报批手
续的委托书;
2、代理机构申请报告;
3、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投资除外);
4、外方投资者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外方公司(个人)银行资信证明正本;
6、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7、工商局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8、经投资者签字的企业章程;
9、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报告;
10、董事会名单;
11、董事会人员委派书正本及董事会身份证明复印件;
12、生产场地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情况证明(视企业而定)
说明: 对限制类和其他需前置审批的项目,仍需立项审批(所需材料视具体项目另行告知)。
三、办理时限:
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签发批准证书需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价费字(92)401号文规定:新办批准证书证正、副本:工本费每户10元。
五、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对外经济委员会项目审批科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夏令时间2:00-4:30)
办公地址:上海市胶州路58号
联系电话:62584908、62559025
六、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