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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定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008-07-01
 

一、办事条件:

  纳入静安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办事所需材料及流程: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所需材料:

1、中方投资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工商局发给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为个人投资除外);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正本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外方公司(个人)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经投资双方签名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

8、董事会名单;

9、中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表;

10、外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注册地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12、生产场地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限生产性项目);

13、中方以固定资产作价的,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外资企业的设立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与具有一定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签定的代理申请报批手续的委托书;

2、由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

3、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投资除外);

4、外方投资者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外方公司(个人)银行资信证明正本;

6、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7、工商局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8、经投资者签字的企业章程;

9、由外国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报告;

10、董事会名单;

11、董事会人员委派书正本及董事会身份证明复印件;

12、生产场地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情况证明(视企业而定)


说明:

  
     对限制类和其他需前置审批的项目,仍需立项审批(所需材料视具体项目另行告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价费字(92401号文规定:新办批准证书证正、副本:工本费每户10元。

四、办理时限:

受理日起
10个工作日,签发批准证书需3个工作日。

五、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对外经济委员会项目审批科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夏令时间200430

办公地址:上海市胶州路58

联系电话:6258490862559025

六、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