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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变更审批
2008-07-01
 
                    规定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变更审批

    

一、办事条件:

  纳入静安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

二、办事所需材料及流程:

1、申请报告(原件);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字)(原件);

3、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书(原件);

4、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新建、扩建生产能力的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

说明:减少注册资本还须附上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3次公告的证明及第一次公告发布90天后,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价费字(92401号文规定:新办批准证书证正、副本:工本费每户10元。

四、办理时限:

受理日起
10个工作日,签发批准证书需3个工作日。

五、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对外经济委员会项目审批科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夏令时间200430

办公地址:上海市胶州路58

联系电话:6258490862559025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