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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纳入静安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
二、办事所需材料及流程:
1、申请报告(原件);
2、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字)(原件);
3、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书(原件);
4、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新建、扩建生产能力的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
说明:减少注册资本还须附上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3次公告的证明及第一次公告发布90天后,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价费字(92)401号文规定:新办批准证书证正、副本:工本费每户10元。
四、办理时限:
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签发批准证书需3个工作日。
五、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对外经济委员会项目审批科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夏令时间2:00-4:30)
办公地址:上海市胶州路58号
联系电话:62584908、6255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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