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办事指南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办事指南
一、办事名称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
二、办事条件
属于区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和价格的申报。
三、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关于上海市物价局定价(指导价)项目的审批
1、区物价局受理本区范围内,属于区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和价格的申报。
2、申报单位在办理报批手续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3)立项收费和定价许可的政策文件(主要对行政事业性单位的要求);
(4)申请报告;
(5)其它相关资料。
3、办事程序
1. 申领人提供申请报告、相关资料和有关政策依据;
2.在15个工作日内,区物价局完成全部审批工作,办妥相关手续。对行政事业性单位申报项目以《收费许可证》形式回复,其它单位申报项目以批复形式回复。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或定价标准的申报项目,不予批准,亦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退回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关于区物价局定价(指导价)项目的审批
申报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和价格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受理工作的要求,同第一条中相关条文。
(三)《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领单位向静安区物价局领取或者在静安网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收费项目(调整)申报表》(一式一份);
2、申领单位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收费项目(调整)申报表》(一式一份)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章)、加盖申领单位章。由申请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公章。
3、申领单位向区物价局送交填好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收费项目(调整)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
(5)立项收费和定价许可的政策文件或者定价依据;
(6) 民办非企业组织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复(复印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7)其它相关资料。
4、将以上材料交至静安区物价局审核,静安区物价局出具《收件回执》;
5、静安区物价局审核通过后,办理《收费许可证》;
6、静安区物价局通知申领单位凭《收件回执》领取《收费许可证》。
7、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个工作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8、《收费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收费单位合并、分立、改名、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应于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区物价局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经办变更手续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时间要求同核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的,应公告旧证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
收费单位停业或收费项目被取消已无收费职能的,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区物价局经审核合格后应发给《上海市静安区收费许可证注销证明书》。
9、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区物价局在申领人交齐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可以发证的审核意见,并办好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发证;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退回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形与申领人协商后另行决定。
四、办理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江宁路83弄4号107室
联系电话:62671463
电子邮箱:jasfglk@yahoo.com.cn
联系人:潘骏萍 范宝丽
五、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
《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上海市定价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