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认和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事名称
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认和合同备案
二、办事条件
1、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确认;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须由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区物价局和区房地局确认。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区物价局和区房地局备案。
三、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收费标准确认: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4)、《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报表、确认表》,上述表式可到区物价局领取或在静安门户网上下载,并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5)、建设项目规划批准文件;(6)、小区(楼盘)平面图(1:500)复印件;已竣工验收的小区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汇总表》和《绿化面积图》;(7)、服务成本费用测算等财务资料以及涉及申报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须相关专家论证材料);(8)、其它有关材料。
2、合同备案:
(1)、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3)、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4)、其它有关材料。
四、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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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拟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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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物价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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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区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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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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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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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费标准报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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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范围内进行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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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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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相关内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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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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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或确定协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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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物价局和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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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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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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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中 |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以上审批不收取费用。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日起,区物价局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办理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静安区物价局价格管理科
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下午2:0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江宁路83弄4号107室
联系电话:62183943
八、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静安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