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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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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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内容:在本区域内经营音像制品单位的申办、审核 受理依据:《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受理程序: 经办人员在接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一周内对经营场地进行审核,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单位由分管主任复核,并报局长审核批准后,由区音像管理部门发给《上海市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收取办证工本费。 申办条件与需提供的材料: 1. 有明确申请项目、经营方式、经营条件的申请报告及主管单位批复; 2. 与经营场地相符的经营场所证明(使用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或产权所属单位证明:如是租房,则须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经营场地平面图纸(专营单位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兼营单位必须是家电、文化、百货相关行业,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3. 业务负责人和经营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 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出具的注册资金验审证明和其独立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以及帐号;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 7. 申请单位必须是2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应在30万元以上。 以上提交材料应使用十六开纸。
受理部门: 静安区招商中心 一门式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胶州路58号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9:00---11:30 下午2:00---4:30 (周二上午不对外服务) 联系电话:62568716 联系人:刘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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