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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区级体育竞赛审批
2004-03-29
 
一、办事条件: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3、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4、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5、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前款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体育局予以公布。   
举办人指体育竞赛的主办人或主办人委托的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承办人。可以单个举办人,也可以两个以上举办人共同提出体育竞赛申报登记。共同举办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必须符合体育竞赛活动的一般要求,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体育竞赛管理业务,拥有体育竞赛的经历、经验或相应的体育技术职称。
    3、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程应符合规范,如有特殊规定,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竞赛奖金额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竞赛规则一般应为国际国内通行规则,如制订特殊条款,须经相应的单项运动协会批准。
    4、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须有可用于该体育竞赛的资本金,其余部分可通过社会集资获得。
    5、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场所、设施和器材应符合举办体育竞赛的基本要求。
    举办人可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承办或共同承办体育竞赛,但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市级竞赛初审按《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举办人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3、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4、竞赛经费来源的证明;
5、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6、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7、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出具的同意派出裁判员的证明材料;
8、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的经费收支预算、盈利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责任等事项;
9、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除前款规定外,举办拳击、马拉松、攀岩、跳伞、滑翔、热气球、汽车、摩托车、和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者危险性圈套的其他体育竞赛举办人还应当提供医疗急救方案。
举办人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举办体育竞赛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举办合同和受托体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市级竞赛初审按《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三、办事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接待窗口接收→职权范围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出具接受材料证明,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登记及转职能科室→职能科室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立即提交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单位主管领导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办证→书面反馈申请人。
举办本区、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举办人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举办人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举办人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缴纳保证金。缴纳保证金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强以受用签发汇票或者本票的方式支付。保证金的具体标准,由区体育局根据体育竞赛的规模大小和竞赛项目的危险程度另行规定。
体育竞赛结束后,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举办人提交的竞赛情况总结、成绩册和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竞赛经费收支审计报告之日起10天内,退还保证金。
对举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体育行政部门不予退还保证金:
1、未经批准更改体育竞赛的时间或者地点,造成参赛者或者消费者经济损失的;
2、举办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擅自变更体育竞赛的内容或者取消体育竞赛的;
3、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或者消费者重大伤亡的。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专项用于对体育竞赛参赛者、消费者的损害补偿或者抵充罚款。
领取《体育竞赛登记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体育竞赛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按照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5)87号文和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5)第283号文。
市级竞赛初审按《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静安区体育局业务科
办理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00下午2:00-4:00
办理地点:康定路151号302室
联系电话:62724312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体办[1999]388号)
八、常见问题解答:
  电话解答、当面解答、网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