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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名称:统计登记
2.办事条件:
新设立单位 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 记手续;
单位变更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在发生单位名称变化、单位地址变化、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单位性质变化、单位经济类型变化、单位从属关系变化等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单位撤消 单位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注销手续;
换证单位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其所持《上海市统计登记证》4年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该证向原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3.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 单位代码证书的复印件;非独立核算的法人分支机构须同时提交归属法人单位代码证书;
2) 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填写《上海市统计登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4.办理程序:办证当事人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申报表→验证→审表→受理登记→录入→核对→缴费→发证
5.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申请统计登记收费的报告〉的复函》的规定,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每证20元。
6.办理时限:手续齐全者当场办理。
7.受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周五下午不受理,节假日休息)
新闸路1636号 邮编:200040
8.政策法规依据:
1)《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改)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发生行政区划变动、管理体制变化、机构调整等情况时,应当在决定或者被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的统计机构登记或者更改统计登记”;
2)《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第七条“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核准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单位,应当发给由市统计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统计登记证》”;
第九条“单位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涂改《上海市统计登记证》”;
第十三条“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常见问题解答:接待时间面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