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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2005-09-28
 

1、办事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筑和建设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都可以提出申请。

2、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   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

2)   标明位置、面积、时间、用途的简易图,门面装修需提供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

3)   特殊占路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会议纪要;

4)   填写好的《上海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3、办事程序

1)   静安区范围内市政道路占用:由确需占路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占路所需相关资料,到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领取《上海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填妥后带齐所有资料交到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

2)   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审批意见,同意的须交纳占路费,方可领取占路许可证即可占路。

3)  占路结束通知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验收。


4、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同意调整本市临时占用道路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沪价费(1995)第195号文。

1)   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在三个月以内的(含三个月),占路费每天每平方米为2元。

2)   临时占路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为一期,按期收费,每期增收百分之一百。

5、办理时限
     区市政配套局在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视作同意。延期占用道路应在原审批占用结束前15日内到原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占路,审批单位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视作同意。
6、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设施管理科
 时间:
周一~  上午830~1100,下午130~500   

 地址:延平路81号4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62325137
7、相关的政策法规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临时占用道路收费标准的复函》
8、常见问题解答

1)   根据特殊需要,区市政配套局可以作出缩小占路面积或缩短周期或停止占路的决定。

2)   临时占路超过期限、擅自改变用途的,可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占用城市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下水道堵塞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按批准的地点、面积、用途和占路期限实施临时占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占用结束做到工完场清,并书面通知区市政配套局现场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