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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封堵排水管道
2005-09-28
 

1、办事条件

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须向上海市水务局指定办理部门提出申请。静安区直径在∮1050毫米以下的向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政配套局)提出申请;直径在∮1050毫米以上(包括∮1050毫米)的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申请。

2、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建设单位向区市政配套局提出临时封堵直径在∮1050毫米以下排水管道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  工程涉及区域范围内排水管道的管径、流量、流向、管道状况及封堵位置示意图。

2)  1:500地下综合管线图。

3)  有效临时排水措施。

4)  填妥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申请表。(向区市政配套局领取)

5)  建设单位与下井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

3、办事程序

1)  建设单位向区市政配套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在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

3)  建设单位实施封堵必须提前二天通知审批部门。

4)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复启封日期及时启封管道并恢复原状。实施启封必须提前二个工作日通知审批部门到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填妥启封审定表。(建设单位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应当尽可能缩短排水管道封堵时间,确需延期拆封排水管道的,应当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临时封堵期责任: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临时排水设施的完好和工程涉及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承担防汛责任。

建设单位未办理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手续,或者未按临时排水措施实施,发生污水冒溢、积水等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临时封堵期间的应急措施:凡发生暴雨积水,水管爆裂等紧急情况,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排水和抢险措施;审批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启封排水管道。

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5、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

6、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设施科

时间:周一~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地址:延平路81号4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62325137

7、相关的政策法规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