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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事项
2008-04-14
 

 

一、备案事项: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申请

 

二、备案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1]34号文)

2、《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建设部第47号令发布)

3、《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三、备案条件:

申办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具备如下的条件:

1、有30平方米以上作业场地;

2、作业场地周边围墙2米以下须涂有防水材料;

3、有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4、有符合要求的淤泥沉淀的沟、池;

5、从业人员须有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四、备案程序:

1、备案 

2、受理 

3、审核 

4、确认 

 

五、审核期限:

办理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登记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书面备案申请书;

2、备案者有效身份证件;

3、清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清洗场(站)所处地理位置、行政区域、占地面积的有关材料;

5、清洗场(站)的作业服务设施资料;

6、清洗场(站)的管理、做从业人员资料;

7、清洗作业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处理设施资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表》

八、受理机构:

静安区渣土管理所

    地址:南阳路185号2楼

    联系电话:62790350或者62896118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30—11:30  下午1:30—4:30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纪检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