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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事项
自行收集、运输单位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置申报
二、申报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1、具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或者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2、处置方式得到市容环卫和环保部门认可。
四、申报程序
1、申报;
2、受理;
3、审核;
4、确认。
五、申报期限
1、申报时限: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一个月内进行申报。新开业单位开业后7日内;临时性展销等经营活动开幕前3天内;变更排放计划的,在变更处置计划前10日内。
2、审核期限:单位3日内。
3、审核有效期限:1年。
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证明;
3、收集、运输工具照片(车辆《行驶证》原件等)或与所委托的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
4、处置方案,以及环保、市容环卫部门对处置方式认可的文件,或者与废弃物处理场(厂)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
七、申报表示范文本
《上海市自行收集、运输单位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置申报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业务管理科
地址:新闸路1931号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83563或62717969
传真电话:62717969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