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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收集、运输单位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置申报
2008-01-22
 

一、申报事项

自行收集、运输单位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置申报

 

二、申报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1、具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或者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2、处置方式得到市容环卫和环保部门认可。

 

四、申报程序

1、申报;

2、受理;

3、审核;

4、确认。

 

五、申报期限

1、申报时限: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一个月内进行申报。新开业单位开业后7日内;临时性展销等经营活动开幕前3天内;变更排放计划的,在变更处置计划前10日内。

2、审核期限:单位3日内。

3、审核有效期限:1年。

 

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证明;

3、收集、运输工具照片(车辆《行驶证》原件等)或与所委托的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

4、处置方案,以及环保、市容环卫部门对处置方式认可的文件,或者与废弃物处理场(厂)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

 

七、申报表示范文本

《上海市自行收集、运输单位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置申报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业务管理科

地址:新闸路1931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8356362717969

传真电话:62717969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