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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登记
2008-01-22
 

一、登记事项

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在本市销售的单位登记。

 

二、登记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

 

三、登记条件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饭盒;

3、建立产销联单制度。

 

四、登记程序

1、登记;

2、受理;

3、审核;

4、准予登记;

5、公告登记单位名录。

6、销售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单位,在销售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出示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明;

 

六、缴纳回收处置费

1、缴费依据:

1)《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的复函》

2、缴纳标准:

1)重量为7.5的一次性塑料饭盒按每只0.03元征收。

2)其他一次性塑料餐用制品按每公斤5元征收。

 

七、一次性塑料饭盒生产、销售单位登记表

《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销售单位登记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业务管理科

地址:新闸路1931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8356362717969

传真电话:62717969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