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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项目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单位备案
二、备案依据
1、《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三、备案条件
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场所;
2、有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喷、吸、扫功能的扫路车,清洗车和洒水车等设施设备;
3、从业人员须持有市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明;
4、有完善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制度。
四、备案程序
1、备案;
2、受理;
3、审核;
4、确认。
五、备案时限
1、备案时限: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备案。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备案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复印;
4、从业设备、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从业人员上岗合格证明材料;
6、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文本。
七、备案表示范文本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单位备案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业务管理科
地址:新闸路1931号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83563或62717969
传真电话:62717969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