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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单位备案
2008-01-22
 

一、备案项目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单位备案

 

二、备案依据

1、《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三、备案条件

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场所;

2、有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喷、吸、扫功能的扫路车,清洗车和洒水车等设施设备;

3、从业人员须持有市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明;

4、有完善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制度。

 

四、备案程序

1、备案;

2、受理;

3、审核;

4、确认。

 

五、备案时限

1、备案时限: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备案。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备案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复印;

4、从业设备、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从业人员上岗合格证明材料;

6、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文本。

 

七、备案表示范文本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单位备案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业务管理科

地址:新闸路1931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8356362717969

传真电话:62717969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