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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事项
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二、备案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三、备案条件
1、已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已获准临时占路设置的项目;
2、设施符合环保和环卫要求,外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备案程序
1、备案;
2、受理;
3、审核;
4、确认。
五、备案期限
1、备案期限:在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前。
2、备案期限: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一)项目规划方案申请材料
1、备案书(一式三份);
2、备案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临时占路许可文件;
5、设施建设、设置方案总平面图。
(二)项目初步设计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文本;
2、初步设计图,与环卫设施相关的分层平面图。
(三)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申请环卫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材料
七、备案表示范文本
《上海市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业务管理科
地址:新闸路1931号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83563或62717969
传真电话:62717969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