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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2005-09-27
 

一、行政许可事项

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不影响交通;

4、有搭建所需的阵地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搭建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期满需延长时限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六、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法人资格证明;

2、因特殊需要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证明材料;

3、搭建地点和现状情况说明;

4、搭建阵地可供使用证明;

5、申请表(一式二份)。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申请审批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交通市容管理办公室

地址:新闸路1931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61251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