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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市区内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
2、有专门的饲养场所;
3、不影响周围市民日常生活和周围环境卫生。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听证;
5、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家畜、家禽饲养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
4、饲养家畜、家禽一般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延长时限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六、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法人资格证明;
2、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证明材料;
3、专用饲养场地的证明材料;
4、申请表(一式二份)。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饲养家畜家禽申请审批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交通市容管理办公室
地址:新闸路1931号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61251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