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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2005-09-27
 

一、行政许可事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广告发布资质;

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6、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

2、行政审批期限:17个工作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六、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新建:市容、工商、规划的申请表1套;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公司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套;广告合同复印件3套;广告内容彩稿4套(电子显示屏广告附光盘二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效果图4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属证明(产权证)及相关协议(阵地合同)复印件3套;1/5001/2000地形图4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含平、立、剖面图及结构图)3套;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1套;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3套;所有的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

2、延续:市容、工商申请表1套;申请延续报告3份;市容、工商许可证书复印件1套,规划许可证原件1套;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公司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套;广告合同复印件2套;广告内容彩稿4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效果图4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合同复印件3套;所有的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设施设置满二年,每年须提供安全检测一份。

3、变更(同一广告主):市容、工商、规划的许可证书2套;新画面彩稿及效果图4套;新增内容的证明材料2套;

4、变更(不同广告主):市容、工商的申请表1套;市容、工商原许可证原件1套;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套;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公司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套;广告合同复印件3套;广告内容彩稿3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效果图3套;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1套;所有的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 :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灯光广告管理办公室

地址:新闸路1931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 62585134

传真电话 62585134

 

九、受理时间

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630

 

十、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