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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审批
二、政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因特殊情况需要;
2、具有符合规定的张贴、悬挂场所;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宣传品或标语张贴、悬挂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张贴、悬挂临时宣传品或标语一般不超过1个月;期满需延长时限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六、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有特殊情况需要张贴、悬挂的证明;
2、张贴、悬挂场所的情况说明;
3、宣传品或标语的样式;
4、申请表(一式二份);
5、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申请审批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交通市容管理办公室
地址:新闸路1931号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61251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