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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或标语的审批
2005-09-27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审批

 

二、政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因特殊情况需要;

2、具有符合规定的张贴、悬挂场所;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宣传品或标语张贴、悬挂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张贴、悬挂临时宣传品或标语一般不超过1个月;期满需延长时限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六、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有特殊情况需要张贴、悬挂的证明;

2、张贴、悬挂场所的情况说明;

3、宣传品或标语的样式;

4、申请表(一式二份);

5、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申请审批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交通市容管理办公室

地址:新闸路1931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61251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