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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补建、迁移、改建方案;
2、有临时性过渡措施;
3、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报;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在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前。
2、行政审批期限:收理申请后20日内。
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证明;
3、补建、迁移、改建的方案及其相关图纸和过渡期间的采取的措施。
七、申报表示范文本
《上海市环境卫生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申请审批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业务管理科
地址:新闸路1931号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83563或62717969
传真电话:62717969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