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搜索
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2005-09-26
 

一、行政许可事项

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补建、迁移、改建方案;

2、有临时性过渡措施;

3、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报;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在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前。

2、行政审批期限:收理申请后20日内。

 

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证明;

3、补建、迁移、改建的方案及其相关图纸和过渡期间的采取的措施。

 

七、申报表示范文本

《上海市环境卫生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申请审批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业务管理科

地址:新闸路1931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8356362717969

传真电话:62717969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