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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临时堆放物料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4、有临时堆放场所。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临时堆放前。
2、行政审批期限:自受理申请起20日内。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临时堆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期满需延长时限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六、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法人资格证明;
2、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证明材料;
3、堆放地点和现状情况说明;
4、堆放场所可供堆放证明;
5、申请表(一式二份)。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临时堆放物料申请审批表》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交通市容管理办公室
地址:新闸路1931号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61251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