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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所征求的意见;
2、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验收;
4、确认。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设施建设竣工后至设施启用前。
2、行政许可审批期限:接到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自验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书面意见。
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复印件;
2、申请书(一式二份);
3、环卫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材料。
七、验收示范文本
《上海市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验收意见书》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业务管理科
地址:新闸路1931号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83563或62717969
传真电话:62717969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