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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2005-09-26
 

一、行政许可事项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所征求的意见;

2、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验收;

4、确认。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设施建设竣工后至设施启用前。

2、行政许可审批期限:接到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自验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书面意见。

 

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复印件;

2、申请书(一式二份);

3、环卫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材料。

 

七、验收示范文本

《上海市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验收意见书》

 

八、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业务管理科

地址:新闸路1931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58356362717969

传真电话:62717969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0221-137 (法制科)

举报电话:62580221-126 (纪律监察科)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