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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初审
2008-06-26
 

一、办事条件

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活动。
附注: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偿所有债务;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注销银行、税务帐户;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移交所属区县司法局保管,并向市司法局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和律师事务所印章,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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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事程序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市司法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注销登记;对于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及时审批(审批依据未作规定)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电话:52137215、52137212、52137211

地址:武定路969号1004室

邮编:200040

经办人:桂旭、金标洪、程茂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二下午2:00-4:00  

周三至周四 上午8:30-11:00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八、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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