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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检审查
2008-06-26
 

一、办事条件:

本市在每年31日前经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参加年检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

4、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办事程序:

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年检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年检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报送市司法局。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补充材料,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及时审查(审批依据未作规定)律师事务所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自下一年度进行。因受停业整顿的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恢复执业后30日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登记机关应在年检截止之日起30日内,将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报刊上公告。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电话:52137215、52137212、52137211

地址:武定路969号1004室、邮编:200040)。经办人:A金标洪B桂旭C程茂娣

办理时间:年检期间周一至周二下午2:00-4:00

周三至周四上午8:30-1100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10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

八、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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