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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审查
2008-06-26
 

一、办事条件

1、有1名以上取得涉外公证员资格的或符合申报涉外公证员资格条件的公证员;

2、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

3、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请书;

2、有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名单、简历或符合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条件的公证员申报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申请材料;

3、职或兼职外语翻译人员名单、简历;

4、公证处执业场所使用证明

三、办事程序

公证机构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应当由公证机构经主管司法局向市司法局申请,经市司法局审查批准后,报司法部备案。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及时审批(审批依据未作规定)。

附注:司法部办理批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备案手续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上半年上报备案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上报备案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根据上述规定,本市受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申请材料的时间为:上半年5月1日至5月30日,下半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电话:52137215、52137212、52137211

地址:武定路969号1004室、邮编:200040)。                      

经办人:A 金标洪   B 桂旭   C 程茂娣
办理时间:本市受理期间周一至周二 下午2:00-4:00 

周三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2:00-4:00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司法部《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3月30日发布,1992年10月21日修正)

八、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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