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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初审
2008-06-26
 

一、办事条件: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1.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名称的决议、经司法部检索核定的名称、登记申请表;
2.住所变更的,提交变更住所的决议、住所使用证明、登记申请表;
3.合伙人变更的,入伙:提交同意吸收合伙人的决议、入伙协议、登记申请表;退伙:提交退伙申请、同意退伙的决议或协议、登记申请表;
4.章程或协议变更的,提交变更章程或协议的决议、新的章程或协议、登记申请表;
5.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变更负责人的决议、登记申请表。

三、办事程序: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市司法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区县司法局初审时限为7日(即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市司法局审批时限为7日(即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电话:52137215、52137212、52137211

地址:武定路969号1004室、邮编:200040)。经办人:A.桂旭B.金标洪C.程茂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二.下午2:00-4:00.

周三至周四..上午8:30-11:00.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

八、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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