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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初审
2008-06-26
 

一、办事条件:

1、设立总所成立时间满4年;

2、总所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总所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4、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

5、注销

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活动。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外地律师事务所申请在沪设立分所,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2)设立分所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提出;
    (3)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确定筹建及分所负责人;
    (4)省级司法厅(局)出具关于该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规定条件的证明,写明事务所成立时间、专职律师人数及奖惩情况;律师管理部门出具关于该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的基本情况、注册情况、奖惩情况的函;
    (5)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总所章程;
    (7)总所合伙协议;
    (8)分所办公用房使用证明;
    (9)分所资金证明;
    (10)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
    (11)专职行政人员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辞去原职承诺或证明、人事档案保管证明;
    (12)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2、变更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1)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名称的决议、经司法部检索核定的名称、登记申请表;
    (2)住所变更的,提交变更住所的决议、住所使用证明、登记申请表;

3、注销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偿所有债务;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注销银行、税务帐户;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移交所属区县司法局保管,并向市司法局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和律师事务所印章,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办事程序: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市司法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设立。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区县司法局2.变更。初审时限为7日(即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市司法局审批时限为7日(即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批)。

注销。及时审批(审批依据未作规定)。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电话:52137215、52137212、52137211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50号2号楼4楼、邮编:200040)。经办人:A桂旭B金标洪C程茂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二下午2:00-4:00周三至周四上午8:30-11:00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0日)

八、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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