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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系公证机构在编人员,且在公证机构见习公证业务三个月以上,掌握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了解办证程序、能够协助公证员办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员助理管理的规定》第九条所列的公证事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通过司法部组织的公证员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不受见习期的限制); 3、具有本市户籍; 4、品行良好; 5、所在公证机构公证员助理人数未超过其公证员人数。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申领登记表》;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公证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5、所在公证机构出具的见习鉴定材料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申领公证员助理工作证,应当由申请人所在的公证机构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县司法局审查后报市司法局审核。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司法局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颁发公证员助理工作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公证机构,并告知原审查部门。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电话:52137215、52137212、52137211
地址:武定路969号1004室、邮编:200040
经办人:A 金标洪 B 桂旭 C 程茂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二下午2:00-4:00
周三至周四 上午8:30-11:00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1、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1988年2月22日) 2、《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员助理管理的规定》(2002年12月30日)
八、常见问题解答
电话咨询 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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