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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公证员资格审查
2008-06-26
 

一、办事条件

1、品行良好;
2、一、二级公证员或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公证员,经市司法局考核合格;
3、三级公证员或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

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学历证书;
(3)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证书;
(4)《办理涉外公证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备案表》。

三、办事程序

公证员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应当经所在的公证机构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县司法局审查并报市司法局批准后,报司法部律公司备案。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司法部办理批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备案手续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上半年上报备案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上报备案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根据上述规定,本市受理涉外公证员资格申请材料时间为:上半年5月1日至5月30日,下半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电话:52137215、52137212、52137211    

地址:武定路969号1004室

邮编:200040

经办人:金标洪、桂旭、程茂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二 下午2:00-4:00   周三至周四  上午8:30-11:00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司法部《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3月30日发布,1992年10月21日修正)

八、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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