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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1.对律师的下列行为可以投诉:
(1)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 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7)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8)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9)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0)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11)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12)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3)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4)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15)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6)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17)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18) 泄露国家秘密的。
2.对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可以投诉:
(1)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下列行为可以投诉:
(1)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2)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3)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4)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5)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6)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7)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8)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9)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10)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投诉(申诉)人身份证明、住址、联系电话;
2、书面投诉或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或线索;
3、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事程序
电话咨询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投诉应当自投诉受理部门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办理时限重新计算。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司法局法制科 电话:52137231、52137230
地址:上海市武定路969号10楼 邮编:200040
经办人:屠益平 李克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二下午2:00-4:30周三至周四上午9:00-11:00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八、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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