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的前期审批 1、办事条件 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在沪有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录用(聘用)单位申请引进。 符合申请条件的录用(聘用)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符合本市发展需要的国内优秀(引进)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学士或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外省市人员;夫妻双方均在外省市的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的,且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学士或以上学位的外省市人员; 3)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的,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副高)任职满3年的外省市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 对于已婚人员,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办理引进或随调、随迁。按上述规定1)引进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按规定2)、3)、4)引进的人员,年龄应当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其配偶可随调,但年龄也应当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初次申请须验原件); 3)引进人才登记表(据实填写完整以及相关单位章印); 4)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5)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引进人员条件认定证明; 7)外省市有人事调动权限的单位同意调动的函(商调函); 8)引进人员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 9)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 10)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有关材料; 11)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的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12)调沪人员的外省市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13)本市落户证明(户口迁入地地址、派出所名称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自购房者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14)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 15)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3、办事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静安区属单位向静安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其他用人单位向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递交齐全后,经过受理、审核、复审后报市人事局批准。 3)批准后,引进人员凭“调令”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到本市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开“准迁证”,并拍身份证照片。 4)引进人员凭“调令”及“准迁证”回原籍迁移户口,回原单位办理调动手续,转移档案和党团关系。 5)引进人员持“行政关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和已加盖过上海引进单位公章的“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到静安区人事局开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6)引进人员到上海引进单位报到,到落户地派出所报户口。 4、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根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5、 办理时限 从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审批。 6、 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人事局人才开发科(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企业优秀人才引进) 时间:每周一、三、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地址:常德路370号209室 联系人:李星、黄永前 联系方式:32221316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区域企业家庭困难工作人员) 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3:30 地址:西康路379号5楼 联系人:林伟君、黄颖政 联系方式:62556379,62556772 7、 相关的政策法规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沪人[1999]5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