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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的前期审批
2008-07-31
 
       办理事项: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的前期审批
    1、办事条件
    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在沪有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录用(聘用)单位申请引进。
    符合申请条件的录用(聘用)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符合本市发展需要的国内优秀(引进)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学士或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外省市人员;夫妻双方均在外省市的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的,且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学士或以上学位的外省市人员;
    3)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的,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副高)任职满3年的外省市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
    对于已婚人员,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办理引进或随调、随迁。按上述规定1)引进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按规定2)、3)、4)引进的人员,年龄应当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其配偶可随调,但年龄也应当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初次申请须验原件);
    3)引进人才登记表(据实填写完整以及相关单位章印);
    4)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5)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引进人员条件认定证明;
    7)外省市有人事调动权限的单位同意调动的函(商调函);
    8)引进人员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
    9)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
    10)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有关材料;
    11)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的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12)调沪人员的外省市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13)本市落户证明(户口迁入地地址、派出所名称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自购房者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14)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
    15)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3、办事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静安区属单位向静安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其他用人单位向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递交齐全后,经过受理、审核、复审后报市人事局批准。
    3)批准后,引进人员凭“调令”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到本市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开“准迁证”,并拍身份证照片。
    4)引进人员凭“调令”及“准迁证”回原籍迁移户口,回原单位办理调动手续,转移档案和党团关系。
    5)引进人员持“行政关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和已加盖过上海引进单位公章的“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到静安区人事局开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6)引进人员到上海引进单位报到,到落户地派出所报户口。
    4、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根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5、 办理时限
    从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审批。
    6、 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人事局人才开发科(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企业优秀人才引进)
    时间:每周一、三、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地址:常德路370号209室      联系人:李星、黄永前
    联系方式:32221316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区域企业家庭困难工作人员)
    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3:30
    地址:西康路379号5楼      联系人:林伟君、黄颖政
    联系方式:62556379,62556772
    7、 相关的政策法规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沪人[1999]5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