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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办事条件 个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不需要单位或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的推荐,只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全市各职称受理服务点办理申报。 评审范围对象: 属评审系列(专业)的相关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原已办理了《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满1年,或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条件: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具政治、业务能力条件以外,必备下列条件: 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学历,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硕士研究生学历,担任中级职务工作满3年;博士研究生学历,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级工作4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级4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级工作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3)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规定参加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且成绩合格(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考)。 2、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提供如实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及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统一印制本)。 2)提供能反映自己低一级岗位上任职以来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3)提供与本人所从事工作、业务内容相关的送审论文、论著(公开发表的需复印件,未发表的需打印件)。 4)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5)提供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证书。 6)提供能说明业绩的其他材料,如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 7)2寸证件照一张。 3、办事程序 1)个人申报材料须经单位核实,出具有关证明(或经公正机关公正)后,送申报服务机构。 2)申报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送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有关机关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服务机构,并下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根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5、 办理时限 根据市人事局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理。 6、 办理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3:30 地址:西康路379号5楼 咨询电话:62557098 7、 相关的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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