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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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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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1、 办事条件 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静安区属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 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当事人向静安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是单位申请,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 办事程序 1)聘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静安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静安区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受理决定书及仲裁申请书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决定书之日起的20日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 300元(市人事局统一) 5、 办理时限 同办理程序 6、 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每周四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地址:常德路370号209室 联系人:李星 联系方式:32221316 7、 相关的政策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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