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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三、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鉴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3、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原籍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随员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为子女办理随员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验原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租住居住的,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及相关附件,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或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及亲友书面证明、以及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劳动合同从申请办理居住证时日起应至少6个月以上有效期限。
7、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受理部门及时间
1、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西康路379号5楼)
2、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3、 咨询电话:62557098,咨询网址:www.sjol.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