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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换证、补证
2008-07-22
 
●  受理机构:街道办事处

●  审批机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  办事程序:

●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光荣证》的,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  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5、子女的户籍证明;

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提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提供材料必须齐全。夫妻双方同时申领时,应各自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及相应材料。

 

●  办事时限:

(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

2、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光荣证》,参照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程序换领本市的《光荣证》。

 

●  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参照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程序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声明、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原独生子女证申请表、通知书、区档案馆出具证明)。

 

●  办事地点和时间:

江宁街道常德路818  电话:52527447

石二街道武定路139  电话:62563573

南西街道延安中路95567  电话:62897055

静安寺街道万航渡路32045  电话:62528516

曹家渡街道万航渡路67646  电话:62112892×826

 

接待时间:每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