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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华侨、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照顾生育身份证明
2008-08-01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华侨、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可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夫妻一方为华侨,国内无子女或仅有一个子女的。

 

 

 

 

男方为华侨:由市侨办或女方户籍地区县侨办出具《侨眷身份证明》及现有子女情况证明、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至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手续。

女方为华侨:由市侨办或女方居住地区县侨办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现有子女情况证明、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女方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手续。

华侨本人在沪办理的提供护照、定居证明材料及中文翻译件;华侨本人在国外,委托国内亲友办理的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

 

 

 

 

 

2

 

夫妻均为归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且已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回国定居的。

双归侨:由市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手续。

 

3

 

夫妻一方为归侨,回国定居时已怀孕的。

特指女性归侨:由市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手续。

 

 

 

 

4

 

 

 

夫妻一方为归侨、华侨子女或归侨子女,其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

/女归侨:由市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及现有子女定居国外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明等,到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手续。

华侨子女:由女方户籍地区县侨办出具《侨眷身份证明》及现有子女定居国外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明等,至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手续。

归侨子女:由女方户籍地区县侨办出具《侨眷身份证明》及现有子女定居国外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明等,至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