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
◎申请条件: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可以申请本区或市的病残儿医学鉴定(分级鉴定制度)。
◎ 办事手续与办事程序:
(一)申请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妇(简称“申请人”),女方户籍在本区,或女方不具有本市户籍、男方户籍在本区的,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领取《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递交“贴有母子3个月内合照、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签章”的《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妇双方亲笔签名的有关“要求病残儿鉴定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
(3)接受鉴定的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
(4)病残儿在三级以上医院(市级)就诊的两年以上原始病历、住院报告、相关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智力低下的需附“智力测定报告”、遗传性疾病的需附父母和病残儿三人的染色体检查报告和“家系调查”证明材料、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4、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加盖法人公章后,将所有材料送区人口计生委复核。
5、区人口计生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街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受理的,区人口计生委按规定组织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行鉴定(申请人夫妇携子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病残儿医学鉴定,并根据鉴定医生要求补正有关材料);不同意受理的,区人口计生委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6、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鉴定工作。对每一个病残儿作医学鉴定后,应出具加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专用章”的《鉴定审批表》,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区人口计生委。
7、区人口计生委应在收到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审批表》次日起30天内将鉴定材料送达相关街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由街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二)申请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1、对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无能力鉴定的,或病残儿家属对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均可提出作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2、申请人对区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填写申请表后有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和鉴定材料转交市人口计生委。
3、对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无能力鉴定的,由区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完整病史及《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人口计生委。
4、市人口计生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将材料转交“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办公室”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接到书面申请及完整的病史资料后,根据情况以集体评议的形式(有关专家不得少于三人)每季度或半年组织一次鉴定,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做出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送达市人口计生委。
6、市人口计生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区人口计生委。
◎收费标准与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中门诊及各项检查费,均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并由申请人自理。
◎办事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事地点:
江宁路街道—常德路818号 电话:52527447
石门二路街道—武定路139号 电话:62563573
南京西路街道—延安中路955弄67号 电话:62897055
静安寺街道—万航渡路320弄45号 电话:62528516
曹家渡街道—万航渡路676弄50 号103室 电话:62112311
接待时间:每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