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范围
办理收养或送养子女家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夫妻从未生育、现家庭无子女的;
2、单身收养(离婚或丧偶);
3、送养子女。
二、办事程序
收养申请人或送养申请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到区人口计生部门领取填写《无子女审核表》,经夫妇双方单位(无单位到户口地居委会)初审,再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最后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出具无子女证明。
收养申请人属婚后无生育能力,须经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不育症证明。这类对象不需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收养申请人如不能提供不育症证明,要与区人口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四、提交资料
申请人除需提供个人申请书(如夫妇共同收养(送养)要双方签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外,还需提供:
1、患有不育症的夫妻,提供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不育症证明。
2、符合生育第二孩以收养代替生育的家庭,提供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通知书,并与区人口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3、照顾生育二孩和以领代养和独生子女作为送养人要退回原领取《独生子女证》和通知书。
五、办事地点:
江宁街道—常德路818号 电话:52527447
石二街道—武定路139号 电话:62563573
南西街道—延安中路955弄67号 电话:62897055
静安寺街道—万航渡路320弄45号 电话:62528516
曹家渡街道—万航渡路676弄46号 电话:62112892×826
接待时间:每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