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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中有关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2008-08-01
 

  一、办理条件范围

  办理收养或送养子女家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夫妻从未生育、现家庭无子女的;

  2、单身收养(离婚或丧偶);

  3、送养子女。

  二、办事程序

  收养申请人或送养申请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到区人口计生部门领取填写《无子女审核表》,经夫妇双方单位(无单位到户口地居委会)初审,再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最后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出具无子女证明。

  收养申请人属婚后无生育能力,须经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不育症证明。这类对象不需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收养申请人如不能提供不育症证明,要与区人口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四、提交资料

  申请人除需提供个人申请书(如夫妇共同收养(送养)要双方签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外,还需提供:

  1、患有不育症的夫妻,提供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不育症证明。

  2、符合生育第二孩以收养代替生育的家庭,提供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通知书,并与区人口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3、照顾生育二孩和以领代养和独生子女作为送养人要退回原领取《独生子女证》和通知书。   

  五、办事地点:

  江宁街道—常德路818  电话:52527447

  石二街道—武定路139  电话:62563573

  南西街道—延安中路95567  电话:62897055

  静安寺街道—万航渡路32045  电话:62528516

  曹家渡街道—万航渡路67646  电话:62112892×826

  接待时间:每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