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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再生育子女申请
2004-07-15
 

一、办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4、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5、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6、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 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各类证明材料:

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

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提供本市二级医院以上诊断证明和收养证明;

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办事程序:

1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

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2  两地婚姻的夫妻:

根据《条例》规定,选择在上海办理再生育申请的,可以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通知书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5、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地址:各街道计生科、
静安区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

 

六、相关政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http://www.japop.gov.cn/ja/ja-zwgk.nsf/098fac251d4e11c448256a640028dea0/403ba83cc3f9737e48256e0d0032c465?Open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