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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优抚关系迁移
2008-06-29
 
 

一、    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优抚科

二、    部门职责

优抚对象关系迁移

三、办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一章第二条

四、受理对象

按规定符合条件重点优抚对象

五、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递交书面申请、提供 本人户口簿以及复印件。

2)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审核相关材料,如符合迁移规定的,开具优抚对象关系转移证明并附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县民政局。

六、受理地点与时间

地址:西康路370弄50号

电话:62557252

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爱理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基它违法违纪行为,可向静安区民政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 5261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