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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007-06-27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为本辖区内的当事人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免费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三、办事依据:

民政部《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民办函【200432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沪民婚发【20043号)

四、受理条件:

1、当事必须为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居民;

2、当事人必须已经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五、当事人应提供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丧偶者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3、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并当场填写《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书。

4、当事人确实因为特殊困难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本人页的变更页)、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六、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延平路12315号(三和花园小区内静安区服务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62719228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七、投诉监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或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3214261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