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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知
2008-07-28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知

    

    一、受理部门静安区社团局民非科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的登记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民非单位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条件:1、成立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合法财产;必要的场所。2、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3、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1、成立登记: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党员情况表;从业人员情况表;党建批复;工会组建进度表。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变更登记表;变更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3、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注销登记表;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及财务凭证;其它相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2、审查:审查所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3、核准:经审查后,及时通知当事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4、发证:颁发有关证书。5、公告:在报刊发布公告。

     七、办事期限:自收到当事人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1、登记费1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3、公告费500元。

 九、受理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员:周一、周四下午1:30----5:00。  办公地址:西康路370弄50号203室      电话:62537669

接待人员:民非科长:全莉莉      主任科员:翟毅洁

   十、监督电话:5261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