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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的审批
2004-07-01
 

                  (一)社会福利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一、
办理项目

社会福利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二、办理结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三、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一)受理地址延平路12315305室

(二)受理时间周一、三上午9:OO—11:00,下午2:00—5:00

(三)联系电话62720226

四、办理时限

区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初审意见,然后报市民政局审核。

五、申办对象资格

(一)投资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为政府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没有福利企业职工以外的社会资本参股

(二)吸收录用残疾职工必须具一定劳动能力,并且有相应的残疾人证件和健康鉴定材料

(三)吸收录用残疾职工人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五)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且适合残疾人就业特点

(六)企业管理上具备适应残疾人生理特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岗位安排,作出落实残疾职工相应的劳动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的承诺。

六、申办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残疾证复印件以及三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验资报告及企业工商执照

(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七)章程草案。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杏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八、办理依据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九、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电话52610028

 

(二)社会福利企业单位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动进行变更登记

一、办理项目

社会福利企业单位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动进行变更登记

二、办理机构

静安区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三、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一)受理地址延平路12315305室

(二)受理时间周一、三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三)联系电话62720226

四、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变更材料齐全,区民政局受理之日起应在十内完成变更审核然后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审批。

五、申办对象资格

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不变,凡因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而需变更企业名称或因调整产品结构、生产经营场地变迁需要变更的,均限于原隶属范围内办理

六、申办手续

(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审批表》

(三)《变更经营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新增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

(五)企业因生产需要增资的验资报告

(六)变更前、后的企业工商执照

七、办理手续

申请单位→区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八、办理依据

《上海市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变更审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电话52610028

 

(三)社会福利企业单位改制登记

一、办理项目

社会福利企业单位改制登记

二、办理机构

静安区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三、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

(一)受理地址延平路12315305室

(二)受理时间周一、三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三)联系电话62720226

四、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改制材料齐全,区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应在十内完成改制审核。然后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审批。

寺、申办对象资格

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不变,具备组建社会福利企业主办资格的部门必须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按规定提取国家扶持资金设立助残股金并分配落实

六、申办

(一)《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资质认定表》

(二)经济体制改革管理部门的批准文

(三)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股金构成资料健全职工、残疾职工入股股东及金额的有效证明

(五)受民政部门管理的国家扶持资金金额及相关财务科目的复印件

七、办理

申请单位→区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八、办理依据

《上海市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深化改革若干政策意见》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电话5261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