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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人员配置伤残辅助器械审批
2004-07-01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优抚科

二、部门职责

审批革命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

三、办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第29条、第49条、第50条,沪民优(93)第22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规定》的通知。

四、受理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并在优抚科登记存档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符合配置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五、办事程序

(一)伤残人员要求配置辅助器械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提出意见后,报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并填写《审批表》。其中申请安装假肢的,应附假肢厂的鉴定;配置矫形鞋的,应附医疗单位鉴定。《审批表》及本人申请和有关鉴定应归入伤残人员档案袋内,以便查考。

(二)区县民政局对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予批准。在配置结束后,凭发票到区县民政局报销。区县民政局认为不符合配置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六、受理地点与时间

地址:西康路370弄50号

电话;62557252

时间:周一—周五全天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可向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