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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金审批
2004-07-01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优抚科

二、部门职责

审批革命烈士褒扬金

三、办事依据

民优[1995]第11号、沪财行[1995]第25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给新追认革命烈士家属发一次性褒扬金的通知

四、受理对象

1、1995年1月1日以后牺牲,按照有关规定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家属;

2、户口为静安区的持《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革命烈士家属。

五、办事程序

领取人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图章、身份证、户口簿,如为代领需提供委托书及带领人图章、身份证到优抚科审核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领取革命烈士一次性褒扬金。

六、受理地点与时间

地址:北京西路1446号二楼

电话:62472188×3201

时间:周一—周五全天(周二上午除外)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八、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卡向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2472841(直线)